德州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在校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重点资助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人数根据上级下达名额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期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公布方案。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本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方案,包括名额、金额、流程等具体要求。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比等情况分配。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评审评定。按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经班级评议、二级学院评审、学校评定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及档次。
(四)上报材料。按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部门。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监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拨款到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作发放方案,并以适当方式在全校公示,并协调财务处等部门,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八条 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要求,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学校审计、上级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教育引导,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严禁出现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学校将在适当时间安排人员对受助学生进行家访,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者,将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