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度,完善资助育人机制,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山东教育厅等七部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重点扶助和多人受益相结合、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管理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上报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学生家庭情况、个人消费水平、学生评议结果等指标,参照当年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科学认定。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条 完全无法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有其他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情况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5.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不符合特别困难、困难学生的条件,但家庭确实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不配合学校进行认定审核,拒绝核查的;
3.有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的;
4.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的;
5.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6.擅自在外租住或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7.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8.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9-10月份),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3-4月份)。认定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五条每学年开学前,各二级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及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每学年开学后,学工处下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通知,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或家长自愿申请并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后附样表),并提供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家长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在班级公布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名单调整及异议答复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必要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学院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学生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积极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合理利用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完成学业,进而回报国家和社会。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及时提醒和鼓励该生按程序参评。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的认定状态进行调整,并向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每学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低于困难学生数的30%),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按照核实结果进行调整。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资助。未经困难认定或经认定不困难的学生,不享受以上各种资助。
第二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休学、退学、入伍期间,不享受各种困难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